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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2017年12月18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存在一定风险,不容忽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很多出资人不签出资协议,仅仅做些相关文本和公司章程便申请设立公司,实际操作起来问题多多。作为出资人,应该注意签订完善的出资协议书,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在设立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详尽约定,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以及协议的约定去履行设立公司的手续,顺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因部分发起人出资违约可以导致公司不成立。如果导致公司不成立,那么在此情形下由守约发起人依据发起人协议追究违约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救济手段只能是违约损害赔偿。
如果并不会影响公司成立,那么在此情形下,在公司成立前的阶段内,仍属于违反发起人协议的违约责任,由守约发起人追究违约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救济手段包括:
1、追缴出资:对仍有履行可能的发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催告失权:催告违约的发起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丧失发起人资格,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3、损害赔偿:因其违约至其他发起人损害的,应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