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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优化股权管理

2018年5月3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改制分流中职工按照工龄长短取得补偿金转变为企业股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人人持有股权,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容易形成无人决策和人人都要决策的两个极端,导致决策效率低下。优化股权结构是改制企业遇到普遍问题,特别是股东数超过50个的企业,由于新公司没有放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数的限制,仍然还要遇到登记障碍的问题,采取委托代理人持股、成立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成立投资公司代理职工持股仍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其中,委托代理人持股仍然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措施。新公司法施行后,为优化股权结构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首先,在决策方面,新公司法在坚持一股一权的基础上,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广泛协商,按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对等原则,优化出资数与决策权分配办法,从而可以有效解决股权分散形成的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新公司法允许在股权转让、继承等方面通过协商形成以调整公司股权结构为目的的排他性安排,为逐步优化股权结构提供条件,这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也是不能实现的。第三,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增资扩股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允许全体股东约定新增资本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新增股权,为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提供的法律保障。

  这在有些企业的“二次改制”中得到了实践。所谓“二次改制”是指完成改制分流的企业通过引入民间资金增资扩股,使民间资本达到相对或绝对控股地位,由民间投资者引入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和分配机制,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的设备、技术和人才,促进企业快速市场化。也有企业通过面向经营者增加风险股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新公司法在扩大公司章程对股权管理自治水平的同时,强化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机制。

  因此,无论采取那种办法调整股权结构,都要坚持大多数(或全体)股东同意、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与利益对等、不侵害现有股东财产权和劳动权的原则,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持企业股权适当多元化,有效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同时,要把优化股权结构的办法提升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文件,适时将这些文件补充到公司章程中,充实章程关于股权管理的内容,保持公司股权管理的长期一致性和稳定性,增强股权结构调整的预期性,防止短期行为。

文章来源: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律师: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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