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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适用问题

2018年7月11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这个规定首次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纳入到本法中,但是由于这些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尤其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如果完全适用破产法,势必会给当前的金融环境造成消极影响,因此新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方式。

文章来源: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律师: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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