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析

2016年10月20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一人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析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一人公司有效设立后,能否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新股东加入,从而转变为股东为两人以上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转变应当实行“单轨制”,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变为一人公司,而一人公司则不能以增资扩股等方式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从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一人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新股东,则不仅改变了公司的组织形态,也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比,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立股东的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设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法人人格否认的难度,增大了一人公司设立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同时也强调了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允许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一人公司的设立股东也势必要与其他股东一同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标准,即债权人如要求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证明设立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其次,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持否定态度。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容易产生滥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风险,这也是我国立法长期对一人公司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但其限制性的立法意图却是非常明显的。公司法就增资扩股流程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一人公司则未作出规定。公司法的这种立法空白,事实上是对一人公司转变组织形态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