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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工商局局长秦艳秋就《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答记者问

2016年8月24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新修订的《公司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鼓励投资、促进公司发展, 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增进社会财富,这是公司设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的重大修正;二是进一步落实公司自治理念,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三是健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所必需的规定,强化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日,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秦艳秋就《公司法》修改的主 要内容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关于内资公司的注册登记
  问:公司注册资本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降低注册资本 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付方式。一是取消了按公司经营方式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二是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三是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二年内分期缴纳,其中,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五年(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四是股份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额由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问: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作了哪些调整?
  答: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原《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新《公司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将公司的出资方式规定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了规定,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使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问: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比例有何新的规定?
  答: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新《公司法》只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际上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的可达到70%。
  问:新《公司法》在公司类型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答:新《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借鉴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新规定?
  答:由公司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改了原《公司法》仅允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问:新《公司法》如何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答:股东约定和章程规定优先。例如有限公司股东一般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也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问:公司对外投资是否受比例限制?
  答:放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关于外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
  问: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登记时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的,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数量和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股权转让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分期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以股权、债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同时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问:新旧《公司法》对比,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东、发起人未交付货币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责令其改正,可以进行处罚。
外 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经营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范围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公司监督管理
  问: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哪些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答:新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新旧《公司法》对比哪些方面强化了对“三虚一抽逃”行为的查处力度?
答: 第一,原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新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 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与原法对比,新法的前一种行为处罚幅度增加到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后一种行为处罚幅度增加到五十 万元以下。
  第二,原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与原法对比,新法的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幅度增加到百分之十五以下。
   第三,原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二百 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与原法对 比,新法的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幅度增加到百分之十五以下。
  问:新旧《公司法》对比哪些方面强化了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 第一,原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 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 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与原法对比,新法对公司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处罚幅度增加到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第二, 新《公司法》调整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和验资、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增加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 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对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改为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公司财务会计规定的明确由财政部门查处。对验资、评估机构违反《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来源: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律师: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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