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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流程

2020年3月11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谢银忠,宁波风险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核心内容:公司减资,往往伴随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实质性减资的情形下,减资实际上相当于公司资产的分配。如果减资是按照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进行的,则所有的股东都得到了平等的资产分配和退出机会。下面由的为您介绍公司减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显然是考虑到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下:;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债权人异议权对于减资的影响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对于减资的效力有什么样的影响,《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从严解释,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如果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减资不能继续进行。从宽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不影响减资的有效进行,只是这一减资将不能对抗其未能满足要求的债权人。这两种解释对于实践中的减资安排将有截然不同的影响,《公司法》实有明确的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或许对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实践有所帮助。


  综合考虑资本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更为可取。这一处理路径对于金融机构的资本重组交易来说尤为适合。试想中国建设银行如果在其财务重组中实施减资,假如每一个提出偿债或担保要求的债权人均可以因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要求停止减资,那对于这样一个拥有众多债权人的大型金融机构来说,减资根本没有完成的可能。再者,如果说债权人事后可以主张减资无效,那对于金融交易的稳定来说也是不可想象的。相反,采取上述台湾模式中的对抗主义,则既不失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能兼顾资本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考虑到中国大量的深受不良资产困扰的问题金融机构都有资本重组和减资的需求,而这些机构通常又有众多的债权人,其资本交易对于稳定性又有极高的要求,笔者认为,采取对抗主义的台湾模式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讨。


  2、减资的财务标准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从其立法意图来说是为了使得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但是新公司法为有限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人民币,为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0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以这样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公司在减资时点上所负的债务总额很可能远高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流程

  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流程怎么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必须履行相应程序,主要包括内部决策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保护程序和变更登记这五个步骤,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2.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37和43条,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25条,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在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一般来说,这一问题在讨论减资时一并讨论和决议即可。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注册资本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需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此处的;通知;针对的是已知其确切联络方式的特定债权人;;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通知与公告是公司减资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