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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税吗

2020年4月29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谢银忠,宁波风险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流程

  一个公司如果发展得越来越好,就会选择在各个地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来说,它是不可以设立独立法人的。所以,分公司自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其最高职位我们一般称为负责人。那么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流程是怎样的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流程


  上述材料备齐以后,凭总公司提供的新老法人任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企业信息变更表,填好后交给新老法人签字。然后带以上材料以及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分公司公章到工商局窗口办理变更就可以了。经过审查核准后,领取变更过后的执照就可以了。


  三、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流程的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设立虽然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不过分公司负责人的变更问题也不可忽视,需要谨慎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税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就股份制企业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甄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以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转增股本即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2.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3.以股票溢价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个人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税后利润不分配、不投资且挂账达1年的,从第2年起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该等内容无法推导得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论,进一步,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层面,均未出台任何关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实践中,从证监会最近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反馈情况来看,证监会发审委对该问题关注颇多,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依法缴纳或者接到反馈意见后再行补缴。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净资产折股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但由于:


  1.折股的净资产实质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组成的;


  2.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股本总额增加,从实质上看仍存在向个人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个人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税内容。


  实践中,从证监会最近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反馈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依法扣缴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小部分未缴、免征或缓缴的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向证监会出具了纳税承诺函或事后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