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券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018年7月18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其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证券发行—节选《证券法》
  ——节选《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