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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最低限额

2016年9月1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法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是关于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股份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对以公募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