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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2017年5月29日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http://www.nbfxtzlaw.cn/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